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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25 09:48 信息来源:舒城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079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舒城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25日   

 

舒城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一)2006831日起,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按市场价格核定土地出让金: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王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2.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3.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满不改变用途,经审查准予续期,可申请续期使用的;

4.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二)2006831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但应当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价格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国务院或省政府已经批准征收土地,且征收土地报件是按工业项目上报并已经落实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已全部支付建设用地相关税费的;

2.县人民政府已与投资商签订书面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在已征收的国有土地中确定了土地出让范围和价格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必须在2007630日前依法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仍按原协议缴纳。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供地政策,属限制类项目用地的实行有条件供地,属禁止类项目用地的不予供地。

(三)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80万/亩;其他乡镇的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

(四)控制性指标:容积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五)出让价格:全县范围内所有工业项目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120元/,即8万元/亩。

(六)工业用地报批。工业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后,再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用地者。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安徽省土地矿产市场网、六安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用地预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使用工业用地意向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之一。

(三)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公布出让结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安徽省土地矿产市场网、六安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六)办理土地及其他相关手续。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用地者要持《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批准书》《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因特殊情况用地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其《成交确认书》自动废止。

用地者在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期限、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违约金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用地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缴清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四、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后的监督管理

工业项目竣工后,县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经济、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对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的,按规定追究用地者责任,并收取违约金。对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五、严明纪律、规范操作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继续搞个人审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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