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国道省道沿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舒城县国道省道沿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省道沿路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促进管线工程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管线工程,是指沿国、省道布置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讯、信息、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程验收、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建设区内道路管线工程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境内道路管线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规划建设区内道路管线工程的建设,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相关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其他乡镇规划建设区内道路管线工程的建设,须符合公路管理部门规定及所在乡镇相关规划的要求;县城及其他乡镇规划建设区外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须符合公路管理部门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六条 严格国道、省道道路用地控制红线管理,国道道路边沟外20米范围内,省道边沟外15米范围内不得进行管线建设活动。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的,管线宜设置在绿化带范围外。
第七条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东西走向为主的国、省道,其南侧用地主要安排给水、消防、污水、雨水、电力等工程管线;其北侧用地主要安排热力、燃气、通讯、信息等工程管线。
(二)以南北走向为主的国、省道,其东侧用地主要安排给水、消防、污水、雨水、电力等工程管线;其西侧用地主要安排热力、燃气、通信、信息等工程管线。
第八条 道路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同意,并按国家相关规范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第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前,应征求县住建部门的意见。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条 道路管线工程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规划、城管执法、城建档案等相关部门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后,二个月内将工程相关档案资料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城管执法及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