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住房补办出让手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城区集体土地上被征地拆迁户享受城区统拆统建,并安置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置住房)。
二、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符合下列条件,按照规定补办出让有关手续,并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一)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已经分配。
(二)缴纳土地收益以及有关规费。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舒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舒政〔2007〕33 号)规定标准缴存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补办出让及转让手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所有权人持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分配的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有关规费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所有权人持缴纳土地收益等费用的凭证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征地拆迁安置住房转让的,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四)征地拆迁安置住房转让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受让人申领注记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转移”的不动产权证。
四、简化征地拆迁安置住房补办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以该宗地内第一次办理补办出让手续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五、征地拆迁安置住房补办出让手续应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标准由县发改、住建、财政、国土等部门适时核定,报县政府确认后公布执行。
六、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安置审核和结算工作,完善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手续,对原安置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的用地依法办理征收报批手续。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