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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0 10:46 信息来源:舒城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19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30日   


舒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精神,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颁证步伐,根据省、市统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查清全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县域范围内农村不动产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满足自然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分阶段任务:20191230日前,完成前期准备与试点工作;2020430日前,完成权属调查与测绘工作;2020530日前,完成确权审批与登记工作;2020630日前,完成数据整合与建库工作;2020103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与颁证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抓好任务分解,推进责任落实;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乡镇农村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自查初检和申请验收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户籍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界线,村、组等标准名称及负责人名称的信息审核,指导、协助乡镇调处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纠纷。

县财政局负责将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所需有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据实拨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对农房质量进行查勘、检测、鉴定

县交通局负责国有公路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助乡镇调处公路权属纠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协助乡镇调处承包地权属纠纷。

县水利局负责山塘、水库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助乡镇调处山塘、水库权属纠纷。

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河流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助乡镇调处河流权属纠纷。

县林业局负责山林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助乡镇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县档案馆负责提供农村不动产档案信息;指导项目服务单位完成农村不动产档案数据整理汇总,卷宗装订和归档;承担档案成果的审核、验收、入库。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项目招标,加强对项目服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的接收管理;负责组织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及缮证、发证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及数据汇交等事务性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制订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村组人员参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带路指界、确认签章、现场公告;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的审查把关、进度统计;负责农村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

三、确权政策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按下列意见办理:

1.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地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调查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并分类处理。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4.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按以下意见办理:

1.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三)农村房屋状况调查确权。

农村房屋调查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要求,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根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予以确权登记。

(四)规范属权来源相关材料。

1.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地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2.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地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乡镇村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自建房,没有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由村委会查明其用地和房屋历史情况、现状、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和是否属于危房等情况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民组公告30日,公告期内无异议,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不再补办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批准手续。

(五)注销变更以及错漏登记。

1.原已颁发房、地两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因规划、修路、分户等原因,权利人、面积等状况发生改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原证收回注销。

2.原已颁发房、地两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错漏登记的,须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后进行更正登记。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

1.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2.在政府已确定拆迁改造区域,包括村庄外沿路骑沟建房、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3.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4.土地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5.属于生产用房,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6.宅基地上的棚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简易房,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发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四、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201991日至20191230日)。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梳理工作流程;组织项目招标,确定项目服务和监理单位;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启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不足,为我县全面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权属调查与测绘阶段(202011日至2020430日)。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核入库、整理归档等程序开展工作。调查队伍进村驻点由属地乡镇统一安排,村组协助,全面查清不动产单元权属状况,对存在争议的,应依法解决后,再完成调查。

(三)确权审批与登记阶段(202051日至2020530日)。属地乡镇政府及国土资源所,分类对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公告无异议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组织审核、登簿。

(四)数据整合与建库阶段(202061日至2020630日)。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满足不动产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五)检查验收与发证阶段(202071日至20201030日)。完成农村不动产档案数据整理汇总,卷宗装订和归档;申请省、市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查漏补缺,按期完成数据汇交,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实行房地一体是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和落实中央农村深化改革的有效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抓好落实;建立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加大纠纷化解力度。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努力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规范操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程序,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稳妥有序进行。要加强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附件:舒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舒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张秀萍(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丙红(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刘浦生(县政府副县长)

  员:翟晓军(县政府办副主任)

周永林(县公安局政委)

汤安和(县民政局局长)

  波(县财政局局长)

方贤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许教育(县交通局局长)

宗志松(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董士勇(县水利局局长)

卢月舒(县林业局局长)

郑书兴(县档案馆馆长)

夏梅政(县住建局副局长、征收服务中心主任)

王国保(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韦生群(城关镇镇长)

  军(桃溪镇镇长)

舒贵朝(千人桥镇镇长)

  祥(杭埠镇镇长)

李云飞(百神庙镇镇长)

储柱勇(南港镇镇长)

高瑞稳(舒茶镇镇长)

胡竹青(春秋乡乡长)

郭玉龙(干汊河镇镇长)

梁秀恕(柏林乡乡长)

徐卫东(万佛湖镇镇长)

许令军(阙店乡乡长)

  进(五显镇镇长)

任少东(张母桥镇镇长)

  旭(棠树乡乡长)

余先进(汤池镇镇长)

王秀英(河棚镇镇长)

  新(庐镇乡乡长)

韦义宏(山七镇镇长)

徐德宏(晓天镇镇长)

  然(高峰乡乡长)

李小平(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方贤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国保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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