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1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用石料资源开采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采石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舒城县建筑用石料资源开采实施意见》(舒政〔2008〕52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设采矿权的审批
实行分期分批审批。本着条件具备一个设定一个、条件不具备暂不设定的原则,由资源所在地乡镇政府根据当地石料资源和市场需求状况选择矿产地,对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开采条件、不影响视觉观瞻和开采范围清晰、群众无异议的矿点可先予申请,先予审批。必要时,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采矿企业的承诺
企业或个人在参与采矿权出让竞买时,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还应向采矿权出让部门出具《舒城县采石企业(个人)规范采矿承诺书》。内容包括向县国土、安监 公安、环保、林业、税务、治超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承诺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按章纳税和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等事项。
三、规范采矿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或个人在竞得采矿权后,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其他应当办理的审批材料,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采矿企业应当统一开采、集中加工,一宗采矿权只能设置一个采区开采,严禁多处开采、违规及变相违规开采。
四、加强协作,严格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配合。采矿企业有违反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对同一采矿企业第一次违反承诺 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第二次违反承诺、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责令其停产整顿;第三次违反承诺、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依法注(吊)销相关证照。
县安监、国土、环保、林业、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因采石企业不符合生产条件和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立案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公安机关协助,同时附上相关决定文书(或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函告和相关决定文书或材料)后3日内及时收回违规企业《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及时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采石企业被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的,其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治超源头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公路、交通部门立案处罚作为对采矿企业违反承诺并予以查处的依据,由县治超办函告公安机关停批民用爆炸物品。
提请协助机关对违规企业整改验收后,应及时函告公安机关恢复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因提请协助机关违法执法引起的相应责任由提请协助机关承担。
采矿企业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矿山开采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而又无法调处的,相关部门可依法直接予以责令关闭。
辖区内有采石场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做好当地群众与企业、矿区界限等纠纷调处工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建立矿山企业日常巡查制度。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采矿企业的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相关执法部门的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后应将巡查结果详细记录在所在地乡镇政府建立的统一巡查台账上。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巡查情况定期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上报县政府。
附 舒城县采石企业(个人)规范采矿承诺书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日
附件
舒城县采石企业(个人)规范采矿承诺书
企业(个人)名称:
采矿人(单位)承诺 |
相关部门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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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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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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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印章) 年 月 日 |
承诺内容 |
相关部门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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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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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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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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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办印章) 年 月 日 |
承诺内容 |
相关部门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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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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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印章) 年 月 日 |
我单位承诺依法开采,诚信经营,按章纳税,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我单位自愿停产整治,并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处理。
采石企业(个人)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