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56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复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填写土地复垦费费申报表,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土地复垦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土地开垦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书。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与复垦义务人按照复垦方案确定的数额设立专用账户,复垦义务人依法存入复垦费用;确定复垦实施主体。 4.事后监督责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经费以及土地复垦进度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征收土地复垦费的; 2.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土地复垦费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4.在土地复垦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的; 6.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土地复垦费的; 7.在征收土地复垦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