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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2023版)

    发布时间:2025-03-31 16:52 信息来源:舒城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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