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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证继承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24-03-29 09:35 信息来源:舒城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非公证继承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材料准备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墓碑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
    6、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7、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应提交由属地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
    8、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9、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查询结果》以及根据查询结果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二、继承材料查验
    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部门工作人员携本单位证件、印章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身份证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出具《亲属关系证明》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共同到场,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2、查验内容
    查验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
    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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