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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舒城县房管局副局长廖雄志关于《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1 15:38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县政府研究制定了《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基本确定了市场化的住房体制,推动了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但近十多年来,各地(包括我县)的房价快速上涨,使得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凸现,已成为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我县于2008年出台了《舒城县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和《舒城县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对我县城关镇(城关公安分局管辖区域)低收入家庭相继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住房保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我县商品住房价格仍然较高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我县城镇化战略的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我县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我县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因此,出台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是解决我县民生问题,建设和谐舒城的实际需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本着立足县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就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审核程序、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由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34条组成。

1、关于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对《办法》适用范围、保障对象、房源筹集和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定。

2、关于申请与审核。申请与审核是《办法》的重点和核心。主要包含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两方面内容。申请条件主要从户籍标准、工作标准、收入标准和住房标准四个方面对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申请程序方面,为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签订合同、后续管理中的作用,提高住房保障工作效率,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办法》规定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后,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针对廉租住房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办法》第12条规定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家庭已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自有房产,但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转让房产的除外;(三)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不满1年的;(四)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五)申请家庭有商业性质房产的;(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目的是尽量堵塞政策漏洞,防止恶意骗保行为,尽力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正性、公平性。

3、关于轮候与配租。《办法》规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对符合条件,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5年内确保配租完成。《办法》规定,配租方案、配租办法、配租方式、配租过程、配租对象和配租结果均要向社会公开。《办法》规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不采用评分等可能产生人为干扰因素的方式配租。对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办法》规定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办法》还对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收入管理作了规定。

4、关于使用与退出。《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承租人义务和禁止性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5、关于法律责任。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第5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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