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舒城县
城区建筑工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规定》的通知
舒建秘〔2017〕106号
各建筑业企业,城区外来建筑业企业项目部,各建设工程业主单位:
现将《舒城县城区建筑工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0日
舒城县城区建筑工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建设工程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确保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舒城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六安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区限制范围内建设工程工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单位、个人只能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三条 我县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为“西环路—S351线(环城段)—S351线与S317线交汇处(周瑜互通立交)—S317线(杭埠—万佛湖快速通道)”合围区域。
第四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地,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生活、办公场所区域,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区域,用电设施及配电线路周边、架空电力线下,门前、施工围墙周边,人员密集区,在建建筑物周边,上述可危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及周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简称安全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外储存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内短暂储存烟花爆竹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中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燃放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降低噪音、扬尘、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建设工程工地限放烟花爆竹责任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工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理,负安全监理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对本工程施工工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工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纳入建筑市场诚信管理系统。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改正,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信用分扣8分,并通报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整顿。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监理职责的,记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信用分扣8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资格3-12个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业主单位未履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业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舒城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舒城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监督职责。负有职责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