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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5 11:39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11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城镇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和《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房屋租赁管理是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对于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二、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登记备案参照本通知执行。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到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其指定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部门应当加强服务窗口建设,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切实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

    房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和地税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清理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要建立以房屋中介机构为主的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制度,各房屋中介机构对居间达成的房屋租赁,应统一使用县房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及时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中介达成租赁成交隐瞒不报的,由县房管、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市场联动监管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管部门要依法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责令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及时补办手续,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工作,并应定期将租赁登记备案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和暂住户口管理,及时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人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要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屋管理部门。

    地税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在税务检查等工作中,应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未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房管部门,同时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7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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