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08〕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有关单位:
《舒城县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
舒城县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舒城县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制定我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家庭资格认定
1、最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的确定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家庭人数确定
申请家庭人数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在县城关镇居住5年以上。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人数,以民政部门核发的《舒城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确定的人数为准。
3、居住房屋确定
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无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烈军属、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四级以上因公致残的职工等优先安排。
二、廉租住房补贴发放程序
1、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无房)的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无房户必须提供承租房屋协议书(原件)。
(4)民政部门核发的《舒城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须提供申请家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原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社区居委会指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上述申请家庭应提交的材料。
2、受理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向申请人开具《舒城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并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舒城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对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备后,城关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社区居委会在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15天后,将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县房管局。
3、审核
县房管局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要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审核。并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
4、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房管局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核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管局核准,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对经审核小组核定异议成立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并出具《不符合廉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连同相关材料退回城关镇政府指定的机构,转交申请人。
5、签订协议
县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核准并加盖公章后,与申请人签订为期一年的《舒城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协议》,并将有关证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6、补贴发放
县房管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舒城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协议》,向申请人开具《舒城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补贴发放通知书》,并为申请人开设银行储蓄存折,每季度首月发放一次廉租住房补贴。
县房管局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廉租住房补贴户数、发放金额等登记造册,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廉租住房补贴拨付划转至廉租住房补贴户专用储蓄存折。
《舒城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到期后,申请家庭需再次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须重新申请。
7、公布结果
县房管局、县财政局每一季度应将上一季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县政府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保障标准
家庭补贴面积=人均保障面积*家庭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货币补贴额=家庭补贴面积*单位面积货币补贴标准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县政府定为4元/m2/月。
四、建立核查制度
1、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措施
县房管局是县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全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和结算工作,严格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核准、公示、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发现受理、审核部门未按要求操作的,建议县政府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城关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廉租住房补贴户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相关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县房管局。
2、完善核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在城关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下,县房管局会同县民政等部门每半年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人口、住房、享受“低保”等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县房管局将按相关规定停止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
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而多领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对其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对情节恶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细则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