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审、复核三级审查”原则。
二、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初审、复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的最终审定。
三、除下列事项外,凡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信息,都应当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3、正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不适宜公开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
四、做到该公开的信息不遗漏,不能公开的信息不泄密。对不能确定是否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股室或者同级保密工作股室确定。
五、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