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住建局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24 10:09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

    具体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局办公室,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局办公室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会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机关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也会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六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八条 本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制作《非舒城县住建局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股室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