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舒政办〔2013〕47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舒政办〔2014〕62号)
二、办理主体
舒城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1、公租房: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廉租房:舒城县城镇户口无房低保、低收入户家庭。
四、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一寸照片;
5、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法院判决书);
6、公租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工作收入证明、新就业及外来务工社保缴纳证明;廉租房申请人及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证明;
7、公租房、廉租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舒城县无不动产住房证明;
8、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等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2、初审:对社区上报人员名单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各社区上报初审合格的人员名单报至民政局复审,不合格人员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通知社区并说明理由,由社区告知申请人;
4、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六、保障性住房申请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及监督电话
0564-8675979、8672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