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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1 16:48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秘202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0   

 

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规定,按照科学保护、分类管理、部门协作原则,结合本县历史建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二、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授权委托人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产权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代管人负责维护和修缮。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日常巡查管理、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文物、消防、不动产登记、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三、工程分类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为三类: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 

四、实施管理流程

(一)日常养护。

日常养护是指进行日常的、有周期性的、不改动建筑现存结构形式、内外部风貌、特色装饰的保养维护。日常养护在实施前,实施责任主体可向所在乡镇政府或县住建局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 

(二)应急抢修工程。

应急抢修工程是指因建筑突发危险或濒危,或保护责任人不明等原因,为确保建筑的安全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排危措施。应急抢修工程在施工前,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局提出抢救保护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应急抢修工程实施流程为:

1.方案审查。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编制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保障方案内容),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编制应急抢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各相关部门出具方案审核意见。

2.织施工。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依法依规组织施工。施工期间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部门,组织人员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实施责任主体应予以配合。 

3.工验收。实施责任主体在应急抢修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相关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

(三)修缮工程。

修缮工程是指对建筑本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以恢复整体历史风貌、合理使用为目的的局部或全面的保护性修缮及环境整治工程。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流程为:

1.察设计。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依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保护图则,参照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修缮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方案内容)。

2.案审查。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编制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保障方案内容),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各相关部门出具方案审核意见。

3.织施工。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施工期间,县住建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文物等部门,组织人员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实施责任主体应予以配合。

4.工验收。实施责任主体收到修缮工程完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验收通过后,实施责任主体向县住建、县自然资源规划、县文物等相关部门申请核验,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

五、工程资质要求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六、资金使用要求

参照《舒城县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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