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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15-10-26 10:03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舒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舒政办〔2015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1026日  

 

 

舒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经批准预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购房资金。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受托监管预售资金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是指预售人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人民银行舒城县支行应当配合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相关行业监管工作。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管协议,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

第六条 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前,应与监管银行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明确预售项目的监管总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预售人应当根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及监管协议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

第八条 监管账户开设后,监管银行出具预售资金监管承保函,预售人持预售资金监管承保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监管银行在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监管账户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管理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直接存入或划入相应监管账户。预购人的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转入监管账户的资金,预售人不得使用。

第十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凭监管银行开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缴款回单等资料,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台账,按月上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预售人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制用款计划,申报使用监管资金。不得将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项目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控、重点监管的原则,分为一般监管资金和重点监管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六安建设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价乘以监管项目的预测绘面积确定重点监管资金,并对各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必须优先保证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除支付经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的工程款外,监管账户资金余额必须符合监管协议的要求。满足监管协议要求后多出的资金由预售人自由支配使用。

第十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预售人的申请,同意支付工程款的,监管银行必须监督其通过转账方式拨付到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预售项目经综合查验合格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并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五)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

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停止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停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停止该项目后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及时入账、拨付资金或擅自拨付或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县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监管机构暂停与其签订新的监管协议。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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