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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4 15:09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建秘〔202181

 

局属各单位,各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一步贯彻落实《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舒政秘〔202141号),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工程价款保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发包人造价管控责任

(一)建立工程造价管控体系。建设工程发包人应成立工程造价管控组织,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确定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发包人自身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根据建设任务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在研究工程造价事项时,要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重大工程造价事项应作为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提交领导班子决策研究。

(二)提高工程前期工作精度。树立全过程工程造价管控理念。做深做细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技术路径确定不同阶段投资,确保工程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合同价款。在项目决策计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工艺流程与建设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必要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充足的投资估算。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重视地质勘探,加强设计与造价环节之间的衔接沟通,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图纸设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内部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保施工图质量。对技术复杂或重大项目尚应进行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阶段应充分进行现场踏勘,依据图纸设计、地质勘察报告、现场地形地貌、周边环境等因素精准编制预算,对新型材料、设备和非常规的材料应充分了解市场做出合理的询价。合理编制工程发包文件和合同条款,按照市场规律形成工程发包价格。

(三)依规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发包人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不得开工建设,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原则上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四)科学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应依据招标控制价,不得随意压价。

对特殊材料和设备及无信息的价料和设备,发包人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市场询价。市场询价可通过网上询价、市场调查、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询价全过程资料应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组成部分予以存档备案。鼓励发包人编制符合自身实际的材料技术标准;鼓励发包人通过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材料库,统一价格和相关质量技术参数。

发包人对拟建项目的工期应依据国家现行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合理工期,确保工期与造价的适配。若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需压缩工期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合理确定目标工期,其招标控制价中应计取相应赶工措施费。

发包人根据建设规模,按相关文件规定需进行预算审计的项目,其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及时提请相关单位进行预算审计;对达不到预算审计标准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性质等应酌情进行预算审核工作。

(五)建立异常低价评审制度。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报价存在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推荐前要求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要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对异常低价中标的投标人,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可以要求其提供额外的异常低价履约担保,标准可参照中标价与上级规定异常低价下限的差值确定,具体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人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依据上级文件规定,现阶段我县暂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5%作为异常低价,后期随上级文件规定及时调整。

(六)履行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程序。发包人应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落实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其公布前于平台申请备案。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10日内于平台申请备案。

二、细化合同条款约定

(七)公平约定合同文本条款。发承包双方的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内容。合同条款内容必须约定工程发包范围、发包价格、质量标准、合同工期和主要管理人员。细化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时间、程序、方法,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权限和时限要求,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工期提前和滞后的奖惩办法,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参建单位创优创杯目标的奖惩办法和标准,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和变更的处理方式等。

(八)加强合同条款审查。发包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发承包双方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执行,合同价款、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应按照规定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相关条款予以纠正,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合理确定工程款支付方式

(九)细化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工程规模合理划分工程款支付节点和比例。对于工期较短、造价较小的项目,可按照分部工程形象进度或约定时间间隔支付工程款;对工期在6个月以上或造价在400万元以上项目,可约定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按月支付工程款;对工期在1年以上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依据工程进度计划和合同价编制工程款支付细则,按月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应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

(十)积极推行工程过程支付。除正常工程款过程支付外,对合同创杯创优、材料调差等发承包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合同外款项,发承包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该合同外款项支付不占合同进度款支付比例份额。

四、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十一)灵活支付担保方式。工程各类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可以采用担保函与现金互换,发包人不得拒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2%且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发包人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可根据企业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履约表现,对担保额进行差别化管理,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降低担保额度。

(十二)畅通工程融资担保。加强银企对接,沟通资金需求信息。承包人应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工程资金保证能力等有利因素,积极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利用工程应收款等进行项目融资贷款,多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五、共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十三)公平约定风险范围。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四)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材料、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或受益,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损失或受益。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发包方承担或双方协商共同承担。

六、强化不可竞争费管控

(十五)足额不可竞争费计取。不可竞争费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税等费用构成,扬尘污染防治费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时,相应费用应按规定费率计取,不应调整。招标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要求投标单位进行下浮让利。

(十六)及时不可竞争费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对不可竞争费预付、支付计划进行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不可竞争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不可竞争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十七)全过程不可竞争费管理。强化不可竞争费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不可竞争费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可实行单独预算、单独报价、单独列支、单独台账、单独结算。

七、积极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十八)明晰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概念。施工过程结算也称施工分段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原一次性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

(十九)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的范围。我县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国有投资项目,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房建和市政项目可试点推广,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二十)积极稳妥推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鼓励发包人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其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八、及时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二十一)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工程变更严格按照我县相关规定履行签字和审批手续。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结算时如实办理。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二十二)妥善处理竣工结算争议。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二十三)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发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程序、工作要求和双方责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除合同约定外,发包人不得以审计部门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拖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九、完善工程造价争端协调机制

(二十四)建立工程材料预警机制。县住建部门将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和供应量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针对供应量紧张的建筑材料,将及时发出预警,从前期建设方案、图纸设计即减少该建筑材料的使用量;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主要材料,动态调整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发布频次,及时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信息价参考。

(二十五)建立工程造价争端协调组织。县住建部门将在“县建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组”, 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合同造价纠纷,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进行调解,并提供司法援助服务,以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遇造价争议时,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县建设纠纷调解委进行调解协调,发承包人对调解意见不服的可依法继续主张自身权利。

十、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管理

(二十六)强化造价咨询机构信用管理。发承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操守,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编审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县住建部门将会同招标、审计等有关部门,收集造价咨询机构从业信息,建立信用登记和考核制度,定期发布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状况,供社会在选择造价咨询机构时参考。

(二十七)严肃工程造价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县住建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执业成果进行检查,凡发现有违反执业操守、造价成果质量粗糙甚至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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