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规划 |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1.编制阶段责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行业人员和专家进行调研,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2.审查阶段责任: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送审阶段责任:制发报送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 4.公示阶段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 5.事后评估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便公布和实施的; 2.编制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 3.因需要对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而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的; 4.在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中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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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