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住建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 废止失效文件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舒城县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18-03-20 09:39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建管〔20184

 

全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有效控制建筑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促进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320


舒城县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不含农民自建房等特殊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健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扬尘防治负责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详实的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完善扬尘防治组织机构,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合理使用,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开展检查并做好详实记录。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对施工现场防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单位应编制扬尘防治监理计划及细则,日常监理工作中,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

第七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健全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做好监管工作。

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把扬尘治理作为必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经费预付管理制度。

根据“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开工前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支付方式按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与各施工阶段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并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报监手续时出具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已足额支付的凭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扬尘防制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价标应符合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相关。

第九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围挡应连续、密闭、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设置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非主干道可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

2.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道路、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等地面必须进行硬化,非作业面裸露的场地必须绿化或严密覆盖;要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和建筑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确保堆存高度不得高于围挡。

3.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及排水沟槽、沉淀池等设施且能够有效使用;土方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物料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进行车身、轮胎冲洗,物料遮盖,确保无抛撒滴漏。

4.施工现场污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污水应尽可能循环使用,少数不能循环使用的应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泥浆、污水未经沉淀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泥浆不得外漏。

5.施工机具、建筑材料应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禁止露天堆放,必须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场内运输不得产生扬尘;切割作业等应采取防尘措施。

6.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容器或袋装清运,严禁凌空抛洒。

7. 施工作业环境要整洁干净,应设置洒水或雾化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洒水频次要保证施工场地内不起尘;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灰,大风天气不应有可见的扬尘浮灰;严禁现场焚烧沥青、塑料、油毡、橡胶、垃圾等各类物品。

8. 启动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或市大气办确定重度污染天气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9.房屋建筑脚手架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8 米,并保持严密整洁。

10.建设工程应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住建部门联网,监控记录应连续存储15天以上,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12.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建筑物拆除后,拆除物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场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

13.施工现场要设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或接上级指令,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需要启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临时管控措施的,临时管控时段及具体措施由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第十一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对违规部位或工序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改正前,违规部位不得投入使用,违规工序不得继续进行,列为重点监管。同时,可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因扬尘污染被责令全面整改的,对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给予信用惩戒。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一律进行专题诫勉教育学习,给予通报批评。

(二)凡因扬尘污染被县级及以上检查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实存在扬尘污染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相关人员一律给予信用惩戒。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违规抄告制度,对违规项目,将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抄告县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实施多部门联动监管。

第十三条 对扬尘污染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后果的,对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发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力的,视情形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约谈该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监督员;视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320日起施行,此前所发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规办法实行时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参照本规定执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