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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的函

    发布时间:2024-09-18 11:05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建秘〔2024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近期,我局在办理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过程中,发现多起未批先建现象,并已依法依规实施了行政处罚。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进一步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禁止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和中止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四、未办理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许可证人员变更的有关规定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变更,且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业绩等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严禁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低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特此函告。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9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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