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许可)(2025年本)

发布时间:2026-01-13 16:03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
2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省级业务指导,市县具体实施
4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省级业务指导,市县具体实施
5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县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受理15日之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5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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