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建县罚字〔2026〕第6号)

发布时间:2026-07-14 15:15 信息来源:舒城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当事人:盛**

身份证号:342425********4816

经查,你公司在安徽立信技师学院项目的施工脚手架分包工程中,你作为企业负责人未按照总包单位要求,未及时安排人员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未履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六条规定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155项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舒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县住建局窗口开具舒城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6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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