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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舒城县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5 17:19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交〔202116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舒城县船舶

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港航服务中心,县公路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现将《舒城县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19日   


舒城县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

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皖交港航函〔2021〕37号)和《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六安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六交港航〔2021〕5号)以及《关于印发<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交安监〔2020〕34号),县交通运输局制定了《舒城县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我县管理航道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我县内河航道的各类桥梁。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航运企业是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所属船舶和船员管理,保证船员遵守《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安全规范航行。负责桥梁养护或运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是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依规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标识、防撞设施;对抗撞性能不足的,应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措施,提升防撞能力。航道养护单位是桥区水域航道养护的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保障桥区水域航道和水上航标处于良好的状态。

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单位要落实辖区公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县港航服务中心、县公路服务中心及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根据工作职责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县港航服务中心要落实航道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道养护单位加强航道及水上航标养护,保障桥区航道安全。

3.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向县局和属地政府报告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关工作,推动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属地人民政府牵头,铁路、公路、港航(交通综合执法)、城市、管道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协调落实城市、管道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其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原则,协调落实跨地区、多用途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牵头监管部门和牵头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行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相关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航道维护尺度不足、航标缺失或功能失常等问题。要按照航道养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桥区水域水上航标维护管理,加强航道水深测量和维护,加强技术考核,保证桥区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水上航标维护正常率不低于相关规范要求。

本次行动中涉及的桥区航标设置、重置、新增问题,桥梁上航标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上航标由航道养护单位负责。

(三)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相关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桥区水域船舶淌航、掉头、横越、违规追越、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船舶超高航行等行为。要督促航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相关事故或险情等安全警示教育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员防范船舶碰撞桥梁的安全意识和能力,规范桥区水域驾驶行为。加强汛期无动力船舶、锚地船舶监管,严防失控走锚。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应及时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督促各相关单位健全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现场监管能力。

(四)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自查和综合评估(高速公路跨航道桥梁由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组织,自查要点见附件1)。先开展自查,再根据自查结论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评估要点见附件2)。重点整治桥梁标志标识设置维护不到位、通航净空尺度不足、未按要求设置维护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辨识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标志标识和设施设备,提升防撞能力,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各相关单位、县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将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综合评估及整治进展情况,按要求报送县交通运输局汇总。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情况,应及时通报属地港航、交通综合执法等机构。

铁路桥梁隐患风险排查治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组织实施。

(五)建立长效机制。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行政区内跨航道桥梁涉及的有关公路、航道管理部门,铁路监管等管理机构和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建立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机制,定期通报信息,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同联动,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化、长效化。

四、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至2022年底,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2月底前)。

县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印发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依据本方案,做好动员部署,明确目标和要求,细化工作措施。2021年2月26日前,各相关单位应将各单位联系人及各自的动员部署工作落实情况报县交通运输局。

(二)隐患排查(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

各相关单位按职责与本方案要求,组织协调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和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

各相关单位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自)查情况,于2021年9月10前报县交通运输局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集中整治(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

各相关单位按职责与方案分工,组织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风险隐患治理,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按职责督促、协调和组织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实施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公路桥梁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桥梁标志标识完善;2022年10月底前,公路桥梁完成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整改工作。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于2021年10月底前开始履行工程建设或养护工程组织实施程序,落实资金渠道,2022年3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按计划如期完成。公路桥梁风险隐患治理结合危旧公路桥梁改造统筹实施。

集中整治重点解决存量问题,同时要遏制增量。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权限对新建桥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严把审核审批关,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抗撞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并严格监督实施。船舶通行必须符合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航道等级以及相关安全标准。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各相关单位总结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县交通运输局汇总行政区内公路等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县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汇总所辖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行动工作情况,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县交通运输局汇总报市局。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加强工作组织协调。要及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工作台账。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联合监管、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协调解决问题。

(二)各相关单位要及时落实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协同推进工作。县交通应急中心具体负责全县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专项整治的协调推进、数据汇总和总结报送等日常工作,县港航服务中心提出涉及我县管辖航道的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船队等具体事务;县公路服务中心根据方案要求,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公路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治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加强航道、水上交通、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督执法工作。

(三)各相关单位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多措并举,保障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序有效实施。县交通运输局将组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四)做好其他等级内河航道桥梁隐患治理。县交通运输局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和要求,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渠道,在本行动期内同步实施,优质高效完成治理任务。

请相关单位于2月26日前报送工作联系人名单至局交通应急中心。联系人:朱传斌,   QQ邮箱:1731510411@QQ.com。

 

附件:1、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要点;

2、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要点。

 

 

 

 

 

 

附件1

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要点

 

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对桥梁标志标识、净空尺度、防撞设施、抗撞性能情况开展自查,结合航道管理部门通报的意见建议,提出自查结论。

一、自查内容

(一)标志标识。

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核查桥梁航标、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二)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通航净空尺度最小值,核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实际值是否满足最小值要求。通航净空尺度最小值可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文件中关于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桥梁所在航道的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船队确定,桥区通航环境复杂的应按上述标准要求适当加大。

(三)桥梁防撞设施。

对照桥梁设计文件、通航批复文件等要求,核查实际设置的防撞设施是否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

(四)桥梁抗撞性能。

按船舶吨级初步核查桥梁抗撞性能。核查桥梁设计文件、通航批复文件等确定的防撞船舶吨级(无相关文件的老旧桥梁按建设时考虑的防撞船舶吨级),是否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

按照航道区段标准统一的要求,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船队由提出部门和单位函告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对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或一跨过河的桥梁,主要自查桥梁标志标识、通航净高和涉水桥墩的抗撞性能。

二、自查结论

提出桥梁标志标识、净空尺度、防撞设施、抗撞性能等方面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对存在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的桥梁,要进一步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

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自查结论报送县交通运输局。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自查结论报送属地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其他桥梁按属地政府意见确定。

 

 

 


附件2

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

综合评估要点

 

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综合分析桥区水域航道条件、通航环境和桥梁抗撞性能,提出综合评估报告。

一、基础调查

(一)桥梁情况。

调查收集桥梁类型、孔跨式样、所在线路等级、通航技术参数批复、桥跨布置、通航孔桥跨式样和桥墩式样及数量、桥梁防撞设施、桥梁标志标识配布、基础类型和冲刷等情况。调查收集桥梁及防撞设施设计图纸和检测资料。

(二)航道情况。

调查收集气象条件、航道设计和维护尺度、相关测图、航道通航条件、相邻涉水设施及周围环境、水上航标配布、不同时期(低水位、高水位期等)水位(潮位)变化、水流流速流向、航道规划、港口现状及规划和航运发展等情况。航道管理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三)船舶情况。

调查收集桥梁所在河段船舶类型、吨位、装载情况、流量、AIS轨迹、过桥航速、船型尺度、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及险情等情况。县港航中心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二、通航安全风险评估

(一)航道条件分析。

1.桥区航道条件分析。评估航道顺直程度、水流横向和纵向流速、桥轴线法线方向与航道水流流向交角等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2.通航净空尺度复核。按照相关通航标准计算桥梁通航净高和净宽要求,与实际通航净空尺度比对。

3.涉水桥墩通航影响分析。分析桥墩布置对航道、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

(二)通航环境分析。

1.船舶交通流分析。分析不同年份和洪中枯期,通过桥梁所在河段的船舶日均流量,兼顾考虑船舶上下行、不同船舶类型、不同吨位的船舶数量,适当考虑“十四五”期的发展趋势。

2.船舶通航秩序。根据桥梁所在河段船舶AIS轨迹、航路交汇等情况,分析桥区通航安全的适应性。

3.相邻设施影响分析。分析桥区水域港口、码头、渡线、锚地等相邻设施对桥区通航安全的影响。

4.船桥碰撞历史事故险情分析。分析近5年桥区水域发生的船桥碰撞事故及险情,包括事故数量、损伤程度、事故原因、碰撞位置、伤亡人数以及后续采取的处置措施,险情数量、原因及处置情况,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抗撞性能验算

(一)确定抗撞性能标准。

公路桥梁参照《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中桥梁船撞作用设防水准、桥梁结构抗船撞性能等级、桥梁构件抗船撞性能等级的确定方法综合确定抗撞性能标准,铁路、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可参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确定。

(二)确定设防代表船型。

公路桥梁按照《内河通航标准》《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等,结合桥区河段实际通航情况、区段通航代表船型和桥梁预期寿命,确定具体桥梁的设防代表船型。铁路、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可按照本行业相应技术规范或参照上述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三)验算抗撞性能。

公路桥梁按照《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相关方法验算,铁路、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可参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相关方法验算。

四、评估结论

根据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分析,因桥施策,针对不同情况选取改善桥区航道条件、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加装主动预警装置、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桥墩、改造桥梁等相应措施,提出桥梁防撞能力提升方案。

抗撞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桥梁,应优先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桥梁等方式提升抗撞性能,难以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的桥梁,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并由各有关部门加强现场管理。防撞设施需统筹考虑对桥梁自身和船舶安全的保护。

通航净空尺度不足的桥梁,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并由各有关部门加强现场管理。

桥区航道维护尺度不达标的,应加强航道巡查,加大疏浚力度,仍不能达标的,应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的,应加强现场巡航检查和通航秩序监管,并加强桥梁警示标志、桥涵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完善周边水域导助航设施,以便于船舶保持正确航道航行。

五、评估要求

(一)评估单位。

综合评估中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应委托具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能力的专业单位开展,涉及桥梁抗撞性能验算及提升的内容应委托具备相应桥梁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

(二)评估报告咨询评审。

综合评估报告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桥梁设计资质的单位牵头提出,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评审,邀请相关交通运输、航道、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服务部门和桥梁行业监管部门参加。评审意见作为综合评估结论,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据此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治理。

(三)报送要求。

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综合评估情况报送县交通运输局,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综合评估情况报送属地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局集团公司。其他桥梁按属地政府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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