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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7 08:43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解读人:李森   厅港航处   联系方式:0551-63629146



  2023年1月16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安徽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AHJTG-2023-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十三五”以来,我省合裕线、芜申运河、沙颍河等国家高等级航道相继完成整治,淮河、水阳江、沱浍河、涡河、青通河、秋浦河等正在加快建设,引江济淮航运工程试通水通航,航道条件逐步得到改善。截至2021年底,已建成四级及以上航道1830.89公里。加强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日益重要。2010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20年又重新进行了修订。《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在养护体制、养护标准、实施程序等方面仅作了原则规定,需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办法予以细化落实。为推动全省水运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实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研究起草《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上半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苏、浙江、河南等省及长江航道局的航道养护情况开展了调研及专家咨询论证。7月7日-20日,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市、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等单位意见,并召开座谈讨论会。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相关规定,7月20日对《管理办法》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管理办法》于12月19日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第一章总则,主要为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养护内容、职责分工、养护原则等。第二章养护计划,从计划编制主体、内容要求、计划调整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养护实施,主要对例行养护从航道巡查、扫测、航标维护、沉船(物)打捞、通航建筑物养护等方面提出了实施要求;对工程养护从项目设计、审核、实施进行了规范;对通航安全、绿色养护、技术核查等进行了要求。第四章信息公开,对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信息共享进行了规定。第五章养护资金申请,明确了养护资金来源、省级资金补助标准、例行养护定额参照标准、申报程序等。第六章监督管理,规范了监督方式、内容、技术核查流程、资金使用等内容。第七章附则,涉及用语解释、《管理办法》生效时间等。
  四、主要创新点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我省航道养护管理体制。为充分发挥省市县各级航道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益服务部门的作用和主动性,《管理办法》提出: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淮河干线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航道养护的行业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技术核查等工作,其所属的淮河航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淮河航道养护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航道养护作业中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现场监管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市、县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的事务性工作。市、县交通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航道养护作业中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现场监管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工程养护实施程序和养护类别。市级航道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航道工程养护项目设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设计审核、组织项目实施及管理、开展绩效管理、组织竣工验收等。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报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的技术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全省干线航道工程养护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需求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同时,根据航道货物通过量、重要性等因素,将全省航道养护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并根据养护类别安排养护巡查和断面监测频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航道例行养护经费定额参照标准,以便市县向同级财政申报航道例行养护预算经费。
  三是进一步明确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前后的航道养护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航道例行养护和工程养护。航道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工程养护项目,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工程养护项目。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按期完成竣工验收,并将竣工测量图等资料移交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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