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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舒城县交通运输局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2 08:42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交〔202342

 

关于修订印发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各综合服务所:

现将修订后的《舒城县交通运输局机关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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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交通运输局机关管理制度

 

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局领导班子严格按照局党组确定的分工,认真抓好分管工作。对于分工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扎实完成,不推诿扯皮,不矛盾上交。

第二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有特殊情况要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

(二)不准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炒股票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无故旷会或参加会议时迟到、早退。

(四)不准在会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参会时手机必须调到震动、静音或关机。

(五)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

(六)不准公车私用。

(七)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乱开口子、乱办事,凡事都要按职责范围逐级请示汇报,不请示汇报造成工作失误的一切责任自负。

(八)不准对服务对象采取生、冷、硬的态度,或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九)不准办事拖拉、不讲效率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十)不准自由散漫、我行我素,领导班子成员、机关股室长、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24小时手机开机,如因特殊情况关机必须提前跟办公室报告其他联系方式。

以上“十不准”,如有违反,相关人员要写出书面检讨,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二、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机关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上班期间不得无故外出,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人事教育股配合,每月统计并在下月初通报考勤情况。迟到、早退超过 1 小时(含)以上者,按20/次从次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机关人员因故不能上班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一般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须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局长批准。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须报办公室登记,期满后销假。

因公出差、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的人员,按出勤进行考勤。无故不到岗上班、工作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脱岗办私事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 事假、病假规定

(一)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

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年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事假、病假办理程序:请事假由本人填写事假假条,由本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病假由本人填写病假假条、持住院病例或门诊病例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由本单位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事假条及病假条必须在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的当天交人事教育股存档。

(三)事假、病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安徽省《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文件要求处理。

第五条 旷工处理

上班时间无故不在岗人员按旷工处理,按200/次从次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值班(加班)制度

 

第六条 职工双休日、节假日按值班安排表轮流值班,值班补助按150/半天计算;一线执法人员不超过1200/月,其余人员不超过900/月。特殊情况加班,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值班期间接电话要及时,言语要文明、礼貌,一般性问题答复力求准确,凡属联系工作或有重要事情的,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不要随意答复或拒绝。

第八条 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接到通知,接话人要认真整理, 并立即报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及时处理。

第九条 对周末和节假日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实行纸质签到,对值班期间出现空岗的,按旷工论处;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相应责任。

 

四、会议制度

 

第十条 严格会议批准权限。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全体干部会,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批准召开;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各部门的工作调度会,先向局党组书记、局长汇报,批准后由各分管领导召开;各股室、站所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各分管负责人自行确定召开。党员会议由各单位党支部召开。

第十一条 实行例会制度。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主要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制定贯彻实施意见;汇报工作情况,反映需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等。与会人员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时,要简明扼要;准备在会上讨论的议题,要事先拿出主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会前与局党组书记汇报同意后上会,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上级召开的会议,按通知要求参加,参加会议人员会后要及时汇报会议精神,拿出贯彻落实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考勤。与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办公室要建立统一的会议考勤登记簿,落实专人负责,会前点名或签到,到会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确保正点开会。考勤情况会后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五条 会议期间要遵守会场纪律,认真听讲,做好记录, 保持会场良好秩序。

 

五、学习制度

 

第十六条 各支部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习。

第十七条 人事教育股负责机关干部网上学习组织工作,并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职业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综合运用播放电教片、党课辅导、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活动的吸引力,提高学习效果。把理论学习与党员干部的思想建设紧密结合,与做好交通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突出政治理论学习、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交通运输管理及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等内容。全体党员干部都要建立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凡是统一组织的学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可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自学补课。

第十九条 鼓励干部职工学习,专业技术岗位继续教育费用以实际工作岗位报销。

 

六、财务管理制度

 

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所属法人机构及本局派出机构。

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交通部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交通部门决算,真实反映交通系统财务状况;依法筹集交通建设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交通运输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十三条 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局领导下的单位法人负责制,单位法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即:独立核算单位所有收入由局结算中心集中统一核算记账;所有支出由各独立核算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局结算中心集中统一复核、支付、记账。

二十四条 局结算中心对局机关及局属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实行“集中记账,分单位核算”,局属独立核算法人机构设立报账员,负责到局结算中心报账。

二十五条 结算中心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要求、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二十六条 部门预算是指根据上级交通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为保障正常履行交通行政职能而编制的年度部门预算。

所属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编制年度预算,并经县财政局对口股室审核、报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部门预算管理由收入预算管理和支出预算管理组成。

二十七条 收入预算 应当考虑交通机构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二十八条 支出预算 应紧密结合当年交通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安排的原则,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及局属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批复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执行中,对财政下达的预算经费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

第三十条 部门决算是局机关及局属各法人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局属法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局结算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局财务审计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入、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各项收入应列入收入预算,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另设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政票据。对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十三条 支出是指为保证单位正常履行行政职能和交通专项建设,所需要的基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及项目经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本支出管理:基本支出指为保证单位正常履行行政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主要包括人员工资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基本支出按照财政综合定额和财政补助定额标准执行。日常公用支出要求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票据合法,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由本单位审核并本单位法人签批后,报局结算中心复核无误后予以支付;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一切福利及津补贴发放,都应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支付。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除基本支出外,发生预算外支出须事先申报;重大支出事项,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分类别设定限额,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以上的支出,应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公务接待的范围、标准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年度预算限额管理(限额指标为部门预算综合定额中核定预算控制数)。“三公”经费支出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支出管理 :项目支出是指各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上级已下达项目计划或预算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若违反规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资金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遵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得缺项和违反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局属法人机构及局派出机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局结算中心应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资金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合理支出有权拒收。

第三十九条 局机关及局属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审计决算及绩效评价制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定期组织对局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局机关及局属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应当依法使用各类票据,确保票据使用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和虚假票据。

第四十一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而工作目标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二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局机关及局属独立核算法人机构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局机关及局属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交通行政职能运转和交通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局机关及局属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

局机关及局属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应当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局机关及局属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局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资产处置是指局及局属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县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财政局国资办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依程序处置,处置收入应当纳入非税管理,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局结算中心按期出具财务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及局法人。

第五十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行政支出的比率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第五十五条 局财务审计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遗属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局财务审计股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公务接待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公务,热情有礼,严格标准,定点接待,杜绝浪费”的原则。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上级来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应邀来单位考察投资的客商;因业务关系来访的客人;来单位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其它需要接待的事项。

第六十条 公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

(一)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在接待范围内需要接待的,由业务股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填写《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两联),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办公室为本单位接待工作的职能股室。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通知定点酒店进行接待,业务股室凭第二联到定点饭店就餐。

(三)办公室应及时与接待定点酒店核对费用开支,凭《呈批单》、正式发票、食宿费清单(简称“三单”)到财务股办理财务结算。“三单”不齐全,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饭店接待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六十一条 接待标准。接待就餐以自助餐或工作简餐为主,就餐标准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确需接待单位支付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

第六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定点接待。

公务接待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接待费用不得包含娱乐、健身以及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接待费实行专项核算,不得列入会议费、培训费或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公务接待应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八、物资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机关内部所有财产物资,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占为己有,因股室调整或工作调动,办公用品不得带走,当事人要跟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财务审计股联合办公室负责对机关物资使用和新增物资情况进行登记,并设立台帐,每年底进行一次彻底盘查。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报分管负责人。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股室)在使用物资时要保证其完整性, 对人为造成损坏的,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对私自乱拿公物者, 一经发现,令其交回,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各股室需要物品均先填写物资领取审批单,经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办公室领取使用。

各股室如需新购物品,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大额物品经局长批准)后,由局采购小组统一购买,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九、车辆管理制度

 

六十六条 执法、应急、业务车辆由各单位具体负责管理使用,交通综合服务所驾驶员需每月第一天在公车平台申请用车,每月最后一天在公车平台结束用车,依次循环。

六十七条 节假日期间、正常下班以后除值班值守、应急保障工作需要外,车辆应停放各单位办公楼院内。擅自出车造成的意外和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并给予严肃处理。

六十八条 车辆洗车费实行包干100/月,驾驶员出车补贴100/月,按年度结算。驾驶员的安全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第一年安全奖800元,以后逐年递增100元,上不封顶;当年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发安全奖;次年安全奖从800元起重新计发,以后逐年递增100元。

六十九条 车辆驾驶员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否则造成事故的驾驶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违章处罚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驾驶员应爱护、妥善保管和使用车辆,做到安全行车,严禁违章开车、公车私用、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否则发生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七条 严禁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学校等公共娱乐和休闲场所,凡违反规定停放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车辆驾驶员一律按待岗处理,责任后果自负。

七十一条 车辆安全、调度、使用由各单位负责。车辆的维修、用油等业务一律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具体实施流程,做好详细登记备查。

七十二条 车辆确需维修,由用车单位向各分管负责人汇报,各办公室安排人员联系定点维修厂家并商谈维修价格。除日常保养外,所有维修项目和更换配件均由各办公室指定专人对其询价后报批。

七十三条 车辆维修价格在200元以下,经用车单位同意,报各单位办公室备案,可不要填写维修保养申请单,由用车单位负责人和驾驶员俩人共同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维修费在200-2000元的,需填写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确认,报分管负责人同意,方可维修;超过2000元的必须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维修。

七十四条 经同意维修的车辆,由各单位办公室专职人员和驾驶员俩人到定点维修厂家修理,修理完成后共同在维修单上签字,维修费用由各单位办公室专职人员同定点维修厂家按季度结算。定点修理厂需提供车辆维修申请单和各单位办公室专职人员和驾驶员两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制式三联单。

七十五条 对不影响车辆性能的车辆装饰等用品,应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一般不予安排。确需装饰的,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同意后,由各单位办公室专职人员带至定点维修厂商谈装饰价格后,按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手续办理。

七十六条 业务车确需到4S店维修保养时,也应当由各单位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和驾驶员俩人共同到指定的4S店维修保养,并填报维修保养申请单,维修保养完毕后,费用由各单位办公室人员结清。

七十七条 车辆燃油供应,由各单位办公室专人负责购置油卡充值费用和副卡分配充值款,各车辆驾驶员持副卡到定点加油站加油,打印加油回单后经用车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安排专人负责本所车辆加油回单统计和上缴核销工作。各单位应按月抄录码表公里数,计算油耗并按季度公示。

七十八条 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办法到定点加油站时,应及时向各单位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方可用现金加油。后凭加油发票到各单位办公室履行报账手续。

第七十九条 车辆凡未履行上述手续,或驾驶员不在指定修理厂家维修的,或驾驶员不按规定履行加油手续的,一律不予审核报销车辆维修、加油费用。

 

十、后勤管理制度

 

第八条 卫生管理

(一)卫生标准。各单位(股室)地面整洁、门窗亮净,办公用品摆放整齐、环境清新,无灰尘、无痰迹、无烟蒂、无蛛网、无死角。

(二)机关干部职工不得随意乱扔杂物及烟头,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三)局办公院内要保持地面干净,无乱堆乱放现象,绿化达标。

(四)实行卫生定时检查通报制度。每周五下午进行周末卫生清理。办公室牵头,不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并通报排名情况。

八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机关办公楼、大院门卫实行 24 小时值守。做到人离关灯、关门、关窗。保安有义务对进出人员所带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机关各股室、单位人员要积极配合。

(二)保安负责对停放在院内的所有车辆引导停放到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要自己锁好,否则,一切损失与局无关。非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准在院内停放。

(三)来机关上访人员,保安要先劝阻引导,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机关的上访者,迅速向办公室报告,并配合接访单位做好疏导工作。

(四)保安要做好来人和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凡身份不明的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做好登记并问明情况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

(五)保安要做好外来人员疫情防控查验工作,并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登记,异常人员严禁进入,并向迅速向办公室报告。

(六)局办公室负责办公楼和大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十二条 厉行勤俭节约

按规定设置空调温度,夏天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 26℃,冬天空调温度设定不高于 20℃。做到无人不开空调,禁止开门开窗使用空调。办公室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日间少开或不开照明灯;下班后要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长流水”。电脑短时间内不使用,应设定为睡眠状态,下班后要关机。

 

十一、印章和文电管理制度

 

八十三条 印章管理

本局行政公章和财务公章均明确专人管理。

凡局内一般性工作需要使用行政公章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

同意;局内因重要工作及局外人员需要使用行政公章的,须经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凡需要使用财务公章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

对局外人员用章及局内用章虽有领导批准但无文字依据者,用章时应建立登记制度,以备考查。

不准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公章使用出现原则性问题的,追究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财务审计股长)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八十四条 发文处理

发布文件和信息实行登记审批制度。下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发文由局办公室建立发布信息登记簿,对所发布的信息编号登记,并由局办公室主任核稿,再由各分管领导审阅意见,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下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以单位、股室名义通过OA系统发布的电子公文,具有与原纸质公文同等效力。

严格执行我局有关文件归档的规定,下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发文,同时要打印 2 份纸质文件,移交我局档案室存档。避免只发文不归档保存现象发生。

为避免责任不清,文件和信息的最终发布交由专职发文员统 一办理。

八十五条 收文处理

专职收文员在接收信息后作收文处理,移交局办公室主任拟办,再根据拟办意见转办公文。收文员要及时通知各领导与相关经办人员及时办理公文。

对信息接收后的办理实行信息办理登记制度。相关单位专职收文员要将收到的信息(主要是指文件)下载、打印和登记,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人批阅处理,办理完毕要保存备查。一般文件要求保存到年底或一年,对本单位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文件要长期保存。

OA专职收文员必须在每天按正常上下班制度登陆系统,及时签收信息;系统所有用户必须在每个工作日上午、中午的上班后一个小时内,中午和下午下班前一个小时内分别进入系统浏览一次,每份OA文件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以保证公文系统的正常流转和信息的及时传送。

八十六条 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上级来文和本局制发的文件材料的底稿一律由办公室保管、立卷、归档。股室因工作需要留用的文件材料,可留重份或复印件。

办公室对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要及时归入有关卷宗,年终按要求立卷归档。

各股室形成的材料、报表等,每季度清理一次,将原件或抄件送办公室归档。

所有收发OA 文归档交由专职档案员电子归档,重要文件打印纸质版移交局档案室归档。

局党组会议和其他会议记录等资料,由办公室收集整理、立卷存档。

 

十二、宣传工作制度

 

八十七组织机构

局信息工作由局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局属各单位明确12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工作。

八十八各单位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局信息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完成本单位日常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

(二)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本单位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等情况。

八十九信息报送程序

(一)各单位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最短时间内报送。

(二)本局信息原则上统一归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特殊情况,各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负责。

第九稿酬奖励标准

(一)政务信息类稿件:

1.被中央政府政务信息刊物、网站采用的信息每篇给予稿酬奖励300元;其他中央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刊物、网站采用的每篇给予稿酬奖励200元。

2.被省政府政务信息刊物、网站采用的信息每篇给予稿酬奖励200元;其他省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刊物、网站采用的每篇给予稿酬奖励100元。

3.被市政府政务信息刊物、网站采用的信息每篇给予稿酬奖励100元;其他市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刊物网站采用的每篇给予稿酬奖励50元。

4.被县级政务信息刊物、网站采用的信息每篇给予稿酬奖励40元;被舒城交通微信公众号采用的的信息每篇给予稿酬奖励20元。

(二)宣传报道类稿件:

1.被国家级主流媒体或行业性报刊采用的稿件,每篇给予稿酬奖励500,要文给予稿酬奖励600

2.被省级主流媒体或行业性报刊采用的稿件,每篇给予稿酬奖励300,要文给予稿酬奖励400

3.被市级主流媒体或行业性报刊采用的稿件,每篇给予稿酬奖励200,要文给予稿酬奖励300

以上稿件不足1000字的减半计算,杂志一个页码以上、报纸头版为要文,报纸头版头条双倍计算。同一信息被多次采用的,以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三)凡积极投稿每年达12篇以上但未被各级报刊采用的给予稿酬奖励120

九十一考核奖励办法

(一)执法大队、公路中心、公交公司每月报送信息宣传稿件不得少于6篇,港航中心、道路运输中心每月报送信息宣传稿件不得少于4篇,机关各股室、质监中心、综合服务所每月报送信息宣传稿件不得少于1篇。信息宣传工作纳入局年度考核。

(二)信息宣传考核实行每季度统计通报,年终一次性兑现奖励。在每年度1225日前,由各单位收集相关稿件的采用情况,汇总后送局办公室(信息中心),经审核无误后分别给予稿酬奖励。

(三)各单位报送信息的稿酬奖励兑现到信息员个人。

(四)局专职信息审核员须全年完成20篇县级(含县级)以上层次的信息上报采用后,方可执行兑现稿件奖励。

十三、保密制度

 

九十二条 设立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贯彻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和实施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问题。日常保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九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法》,严格文件和各种资料管理;有密级的载体(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存储介质等)不得外传、翻印、上网,不得带入公共场所,不准散放办公室,涉密载体一律不准带离办公室,不准抄摘自存。

九十四条 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涉密电脑不得接入互联网,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不得使用无线设备,不得接入其他U盘,不得将他人的文件、资料拷贝到涉密电脑。涉密U盘必须专机使用。

九十五条 各种档案资料,必须按规定严格管理,一律不准外借,未经局领导批准,一律不能为他人查阅,保密场所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九十六条 下发的密级文件、材料,做到专夹专人专送,实行签收签退制度。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传达、保管,在保密期内,不得外泄和传播。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所有上传互联网站的文件、资料或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九十七条 一切信、函、文、电,除注明领导亲收和有关股室收取外,均由办公室拆封登记,提出呈送意见,经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股室承办,不得随意委托无关人员交换和代领文件。

九十八条 党内及行政会议研究的内容事项,需要保密的,应自觉遵守,不得外传。对于未通过的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参会同志发表意见、会议相关资料等,不得擅自传播和外流。

九十九条 不在同事之间、私人交往之间、公共场所交谈有关保密事项,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第一百条 涉密人员经保密教育培训后上岗,并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发生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一百零一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反映,并合理采纳。

第一百零二条 定期对微信传输涉密信息以及违规使用图文识别微信小程序传输、处理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建立健全微信使用保密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微信泄密发现、处置和预警能力;增强干部职工涉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保密意识,加强微信使用保密管理。

 

十四、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细则,本制度自202411日起执行,舒交〔202180号文件即行废止。

 

 

 

 

 

 

 

 

 

 

 

 

 

 

 

 

 

 

抄送: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39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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