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征收 |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通行费收费标准,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阶段责任:各收费站收费人员实时对通行收费站的车辆进行审核。2.审核阶段责任:各收费站收费人员实时对通行收费站的车辆进行审核。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私自放行人情车;2.擅自扩大月票范围,降低月票办理标准;3.出售、截留、保存、传递回笼票或弃票; 4.收钱不给票的或者少给票;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