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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舒城县交通运输局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1 09:14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交〔202430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各综合服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现将《舒城县交通运输局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621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交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树立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及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指挥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措施到位,发生险情时能够快速处置、抢险及时,确保汛期交通系统各项工作安全正常。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交通运输部《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安徽省公路交通中断疏通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舒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结合本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平战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协调联动;

    (三)职责明确、规范有序、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交通系统各单位在从事道路建设施工、道路养护管理,道路客货(危货)运输,水上运输,场站建设中所发生的水毁、洪涝、塌方、泥石流等灾害。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局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各综合服务所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一室四组:
       
    (一)防汛抢险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应急中心主任担任。职责:负责协调全县交通系统防汛抢险组织指挥工作;负责县局防汛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了解、收集、汇总防汛抢险情况,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汇报;负责在汛情发生时与各级防汛指挥部门沟通联系,按照县防汛指挥部及本级防汛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全系统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的调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防汛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制(修)定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预案。
       
    (二)国省干线道路、地方道路、桥梁组,设在县公路服务中心。组长:县公路服务中心负责人。职责:负责全县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道路、桥梁汛期安全保畅工作;安排部署全县公路的防汛抢险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道路运输组,设在县道路服务中心。组长:县道路服务中心负责人。职责:负责汛期人员、物资运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水上运输组,设在县港航服务中心。组长:县港航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汛期船只、渡口、码头等防汛抢险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设在县局办公室。组长:县局办公室主任。职责:负责防汛指挥部安排的防汛抢险物资的准备和购置。

    六、建立防汛抗旱预测、预警机制

    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局防汛办及时与气象部门联系,了解汛期降水情况,根据舒城县防汛指挥部发布的汛期暴雨级别,及时掌握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汛情预警情况及有关防汛信息。汛期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凡发生汛情、险情、灾情,局属各单位按程序需在最短时间内向局防汛办报告,局防汛办将相关信息汇总后及时向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部报告并适时启动工作预案。

    七、防汛准备

    (一)各单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领导机构,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明确抢险队伍,落实抢险物资、机具设备、运输车辆及船只,确保统一指挥、统筹考虑、统一调配。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防汛预警机制,加强与气象、自然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密切关注汛情、雨情、洪涝和台风等极端天气变化情况,并及时将防汛预警和部署信息通过媒体、网络、短信、GPS、公路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告知交通行业相关单位、人员及社会公众,做到早防范、早准备。要重点加强相关车站、车船、内河港口、码头、建设工地和从业人员的信息发布管理,做到信息掌握及时全面、预警传达限时高效、防范部署快速准确。

    (三)根据本单位防汛工作要点,分析重点防汛区域和应急工作难点,开展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桥涵、路基、高边坡、场站、主要内河港口、渡口、码头设施和在建交通工程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防汛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防汛设备、器材、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抢险物资存储布局合理,抢险机械保持完好状态。对重要工程、普查出的灾害点和水毁多发路段,应在现场就近预先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毁材料和机械设备,要对易发水毁阻断路段预先制定绕行路线方案,一旦发生重大水毁阻断难于及时抢通的,要立即启动阻断绕行紧急处置预案。

    (五)对公路在建工程,新改建工程工地、大中修工程工地由工程项目部负责。重点是做好宿舍区、设备停放地、材料加工储存地、预制厂等地的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加强对全体职工的防汛安全教育,提高对防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合理安排工期,并建立健全工地防汛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制定抢险预案,一遇险情能够迅速撤离涉险区域,确保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及构部件的安全。

    八、应急响应

    应急行动以属地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指挥长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洪水、台风的预报预警信息,结合灾情可能对交通运输产生的影响和破坏,以及所需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公路、水上防汛抗灾的处置工作。

    (一)各单位接到道路和水上突发洪涝灾害事件的报告后,应严格按照应急预警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局详细报告突发事件具体信息,最迟不超过2小时,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灾情发展。

    (二)各单位要在洪涝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迅速组织机械设备及人员等力量赶赴现场,对受灾的路段、桥梁或水上进行修复、除险、保畅工作,如现场有受伤人员,应优先抢救伤员。

    (三)保障信息畅通,强化值班值守制度,洪涝灾害发生期各单位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收集整理洪涝灾害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保证洪涝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及时。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救灾抢险。

    (四)公路和交通执法部门要快速维护所辖区域交通秩序,做好交通管制,设置警示标志,交通分流的标志,做好车辆疏导、车辆救援等工作。

     九、应急终止和善后处置

    (一)公路、水上突发洪涝灾害事件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后,达到险情基本排除公路或水上全面恢复畅通受危险和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的目的,经现场指挥领导或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天气灾害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解除预警状态、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二)认真分析汛情、灾情,评估灾害影响,并及时按各单位渠道上报灾情,总结防汛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下一年度防汛工作要点。

    (三)开展隐患大排查,对汛期出现的危险路段、桥涵、水上设施和在建工程等登记造册,并制定除险加固或重建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调查、汇总汛期防汛物资的使用、消耗情况,制定下年度维修、补充防汛物资设备器材品种、数量计划。

    十、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防汛情况,成立防汛抢险队伍,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抢险、车辆运输、机械抢险等骨干专业队伍,依托企业组建防汛抢险预备队或群众抢险队伍。

    2)加强对各类防汛抢险队伍的抢险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加强防汛抢险演练,各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汛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防汛准备,提升防汛能力,达到演为练、演为战目的。

    (二)物资、设备保障

    各单位要根据防汛任务,按有关标准足额储备防汛物资和器材设备,并对防汛物资登记造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要与相关企业建立防汛物资代储代存和临时征用的机制,提高防汛物资保障社会化程度。要组织人员,对已有的防汛器材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十一、责任与奖惩

    (一)防汛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工作纪律。在洪涝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务必树立全局关观念,一切行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凡发现有不执行上级命令,擅离岗位,贻误指令的,按有关规定严肃。

    (三)对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防汛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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