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以下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详见附件》。
请相关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从业资格证》交由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中心整理归档,逾期不交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货运车辆《从业资格证》明细表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0日
吊销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明细表
序号 |
车牌号 |
货运车辆驾驶人 |
超限处罚决定书 |
后续处罚决定书 |
1 |
黄皖N20848 |
刘贤东 |
皖合肥西交罚〔2024〕1000332号 |
皖六舒交罚〔2024〕10002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