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以下货运经营者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
请相关企业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涉及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交由舒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中心整理归档,逾期不交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明细表
舒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06日
吊销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明细表
序号 |
车牌号 |
车辆所属企业 |
道路运输证号 |
超限处罚决定书 |
后续处罚决定书 |
1 |
黄皖N25828 |
舒城县太平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341523265264 |
皖六舒交罚〔2024〕1000248号 |
皖六舒交罚〔2024〕10002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