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农〔2018〕83号
各农综中心,万佛湖渔业总公司:
根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应急预案的通知》,为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有效应对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现就修订的《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5日
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有效的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和危害,防止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我县水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县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依据2015年印发的《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根据水产业发展需要,特修定本预案。
1.1.2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分类监测预报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生动物病害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病害的监测、预报和检测工作,发现疫情后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不得自行发布疫情消息。
1.2.2属地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水生动物疫情处理工作实行属地化、依法管理原则,县级以上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负责管理本辖区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和水生动物检疫防疫,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可实施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的疫病控制、储备物质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工作实施监督。
1.2.3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及危害程度,将水生动物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和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的要求,保证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舒城县境内出现的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即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鱼鳃霉病、对虾杆状病毒病、草鱼出血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及其他暴发流行性、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疾病。
2 组织体系
舒城县农委成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疫情等级开展相应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分为指挥和应急执行两个方面。
2.1指挥
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布疫病控制方案、应急级别令、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指挥部总指挥由舒城县农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农委水产局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分别由县水产站(渔政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2.2应急执行
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设立在县农委,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水产局。县农委水产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工作。应急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专家组和地方管理机构组成。
2.2.1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协调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地方管理部门、专家组的组织协调。执行机构负责人应由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兼任。
2.2.2专家组:专家组由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成员由从事畜禽、水生动物病害研究、检验检疫的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舒城县水产局负责专家的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水生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采取的应急准备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制定和修改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对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4)承担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以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舒城县水产站负责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运转,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检验检疫工作。
2.2.4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综中心:参照国家组织体系组建地方水生动物疫病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相应预案,并成立应急预备队,并在县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报县指挥部备案。
3监测和预警机制
3.1监测和预警机制
3.1.1疫情监测以现有的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点进行监测,并逐步完善全县疫情测报网络,未被设为测报点的其他养殖区域,如果有疫情发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样,随时进行监测,并采取与定点监测相同的措施。如果发现异常,及时进行诊断,发现疑似病例,应逐级上报,并按照程序立即采集病样送有资质的实验室确诊。
3.1.2疫病认定:出现疑似病例先由省级水生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派专家初诊,并取样送检,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有资质疫病诊断实验室的最终诊断结果,确认或排除相关疫病疫情。
3.1.3疫情预警信息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疑似病例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疫病进行确认和信息处理,并根据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资质疫病诊断实验室的疫情认定,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3.2疫情预警行动
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省级水生动物疫病指挥部疫情预警建议,发布疫情预警公告,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传输系统、疫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平台组成,并同全国预警系统相连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
Ⅰ级疫情标准:
(1)国家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在本省或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省或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Ⅱ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省内一个设区市的两个或两个县(市、区)以上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设区市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两个设区市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Ⅲ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情在省内一个设区市或两个或两个县(市、区)以上,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市、区)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市、区)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IV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情在省内一个设区市的一个县(市、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4.1.2预案等级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的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1)一级预案。确认为Ⅰ级疫情时,在一小时内向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根据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专家所确定的疫情严重程序和疫情发展趋势,市农委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提出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并做好启动该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务院或农业部决定启动国家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2)二级预案。确认为Ⅱ级疫情时,省农委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立即组织专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会同疫发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Ⅱ级疫情控制方案;省农委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Ⅱ级疫情控制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疫情控制方案的落实。责任单位为省农委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疫发地市、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三级预案。确认为 Ⅲ级疫情时,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小时内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制定Ⅲ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县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迅速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Ⅲ级疫情控制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疫情控制方案的落实。必要时,报告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请求对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市、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四级预案。确认为IV级疫情时,疫发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3小时内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县(市、区)级水生动物应急指挥部按照制定IV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市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疫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对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3二、三类疫病处理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均按一类疫病处理方法办理。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水生动物群体或在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大量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4.2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疫情,应及时通报毗邻地区,协助做好防控措施。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疫病管理
水生动物疫区根据水源状况划分。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定;根据工作需要市水生动物防疫站或者技术咨询机构可以对疫点、疫区的划定给予技术指导;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限制有关水产品和物品从疫区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4水生动物疫病与重大疾病分类
4.4.1 一类水生动物疫病。目前暂不宜列举。
4.4.2 二类水生动物疫病。包括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VHS)、
鲤春病毒病(SVC)、对虾杆状病毒病等。
4.4.3 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包括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V)、鱼鳃霉病、鲑鱼传染性内脏器官坏死病、鱼眩转病、鱼疖疮病、异尖线虫病等。
4.4.4重点疫病: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
4.4.5其他重大的暴发性、致病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疾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4.5疫病诊断 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实行送样检验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水生动物病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作为鲤春病毒病(SVC)、对虾白斑病(WS)诊断实验室;其他突发性疫病诊断实验室资格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4.6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的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5后期处置
5.1疫病处理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的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场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5.2善后处理
为防止疫病传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帮助养殖场恢复渔业生产。
5.3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个人对水生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误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漏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对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省、市相关规定,报县财政部分纳入预算。
6.2物资保障
实行物资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运载工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辖区内进行统筹使用。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上一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委制定,并报县政府办备案,县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7.2联系办法
舒城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委水产局,联系电话0564-8620592.
7.3 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