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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01-03 10:41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第46号修改)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人社部门  
2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资格证书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教育机构、人社部门  
3 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到期换发、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资格证书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教育机构、人社部门  
4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改)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教育机构、人社部门  
5 渔业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第八条第三款: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  
6 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核发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考试或考核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七条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7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核发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考试或考核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八条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8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专业院校毕业生)核发 渔业船员考核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八条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9 渔业船员证书换发 渔业船员考核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10 渔业船员证书补发 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申请人  
11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船舶检验部门  
12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13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14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原淘汰渔船的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15 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样式修订说明》(2015年11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三、进一步明确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办理流程 (一)新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办理流程 2、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2)船舶所有人户口簿、2寸证件照1张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领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时,须提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4)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制造渔船,还须提供原淘汰渔船的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更新改造渔船,还须提供被改造渔船的船舶证书原件。购置渔船,还须提供买卖协议原件。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还需提供买卖协议和被改造渔船的船舶证书原件。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16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部门  
17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18 养殖证 农业农村部门  
19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自然资源部门  
20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1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自然资源部门  
22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教育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兽医部门等  
23 执业兽医注册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农业农村部门  
24 动物诊疗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  
25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26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27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2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农村部门  
29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除外) 品种来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农业农村部  
30 动物防疫合格证 农业农村部门  
31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32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自然资源部门  
33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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