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1〕第24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捕捞案 |
乔某某 |
2020年3月3日19时,乔某某在杭埠河杭埠段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舒城县公安局杭埠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8千克。 |
1、处8500元罚款; 2、没收电捕鱼器1台。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0/18 |
已履行 |
2 |
舒农(渔)罚〔2021〕第23号 |
“三无”船舶涉渔案 |
徐某 |
2020年3月3日晚22时徐某在杭埠河杭埠段水域使用“三无”船舶拉网捕鱼,被舒城县公安局杭埠派出所现场查获:三无船舶一艘、底拖网1张、渔获物18千克。 |
1、处3500元罚款; 2、没收“三无”船舶一艘; 3、没收底拖网1张。 依据1998年1月5日农业部制定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19条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0/18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