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1年第十六期

发布时间:2021-10-20 14:45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1〕第24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捕捞案

乔某某

2020年3月3日19时,乔某某在杭埠河杭埠段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舒城县公安局杭埠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8千克。

1、处8500元罚款;

2、没收电捕鱼器1台。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0/18

已履行

2

舒农(渔)罚〔2021〕第23号

 

“三无”船舶涉渔案

徐某

2020年3月3日晚22时徐某在杭埠河杭埠段水域使用“三无”船舶拉网捕鱼,被舒城县公安局杭埠派出所现场查获:三无船舶一艘、底拖网1张、渔获物18千克。

 

1、处3500元罚款;

2、没收“三无”船舶一艘;

3、没收底拖网1张。

依据1998年1月5日农业部制定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19条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0/18

已履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