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1〕第29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案 |
乔某、乔某某 |
乔某、乔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11时许在杭埠河杭埠段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杭埠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三无船舶1艘。 |
1、处8500元罚款; 2、没收三无船舶1艘。 3、没收电捕鱼器1台。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与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1/3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