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畜)罚〔2021〕12号 |
张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生猪案 |
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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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通过中间人介绍,从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一养殖户收购生猪29头,生猪平均体重约150公斤,所有生猪均未佩戴生猪免疫耳标,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使用自家的生猪运输车将这批生猪运输至舒城,准备送到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场销售,在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场附近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 |
种类:罚款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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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舒农(畜)罚〔2021〕13号 |
张某某运输未加施畜禽标识生猪案 |
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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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当事人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一个养殖场收购的80头,生猪平均体重约160公斤,附具了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所有生猪均未佩戴生猪免疫耳标,当事人租用生猪运输车辆,准备将收购的生猪送到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场销售。 |
种类:罚款2000元; 依据:《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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