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1〕第30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案 |
汪某某、贾某某 |
汪某某、贾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21时许在山七河龙山段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山七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3千克。 |
对汪某某处2100元罚款;贾某某处没收电捕鱼器1台。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1/30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