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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1年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2021-12-01 08:56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1〕第30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案

汪某某、贾某某

汪某某、贾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21时许在山七河龙山段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山七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3千克。

对汪某某处2100元罚款;贾某某处没收电捕鱼器1台。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1/30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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