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1〕第31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张某某 |
张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15时许在杭北干渠棠树乡窑墩段水域使用地笼、粘网捕鱼,被棠树派出所现场查获:地笼1条、粘网2条、腰子盆1张。 |
对张某某处11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2/2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