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畜)罚〔2021〕14号 |
倪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 |
倪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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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5月1日、5月18日、5月21日、6月10日、6月27日从河南省牧原公司、安徽长丰县义井乡养殖场收购生猪6车(次)合计396头,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动物A)检疫证明将上述生猪送到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场进行销售,销售生猪所得货款合计为2328780元。 |
种类:罚款34931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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