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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畜牧类)公开表2021年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1-12-21 09:30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农(畜)罚〔2021〕14号

倪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

倪某某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5月1日、5月18日、5月21日、6月10日、6月27日从河南省牧原公司、安徽长丰县义井乡养殖场收购生猪6车(次)合计396头,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动物A)检疫证明将上述生猪送到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场进行销售,销售生猪所得货款合计为2328780元。

 

种类:罚款34931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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