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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1〕第33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刘某某 |
刘某某于2021年8月17日22时许在庐镇乡高庙大桥段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庐镇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0.3千克。 |
对刘某某处:1、没收电捕鱼器1台;2、处21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2/28 |
已履行 |
2 |
舒农(渔)罚〔2021〕第34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张某某 |
刘某某于2021年12月18日21时许在晓天镇天仓村天仓河段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晓天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1千克。 |
对刘某某处:1、没收电捕鱼器1台;2、处205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2/28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