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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1年第二十二期

发布时间:2021-12-31 09:56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1〕第33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刘某某

刘某某于2021年8月17日22时许在庐镇乡高庙大桥段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庐镇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0.3千克。

对刘某某处:1、没收电捕鱼器1台;2、处21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2/28

已履行

2

舒农(渔)罚〔2021〕第34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张某某

刘某某于2021年12月18日21时许在晓天镇天仓村天仓河段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晓天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1千克。

对刘某某处:1、没收电捕鱼器1台;2、处205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12/28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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