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畜)罚〔2021〕15号 |
刘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 |
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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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从河南省滑县一个生猪养殖场收购生猪73头,猪只平均体重约160公斤,部分生猪佩戴耳标,部分生猪未佩戴耳标,使用生猪运输车(该车辆已备案)将这73头生猪运达舒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1年11月30日早晨,当事人提供了动物检疫证明(B 证),检疫票显示数量为120头,为无效检疫证明; |
种类: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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