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农宅)罚〔2022〕9号 |
黄某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
黄某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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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1年12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所在村集体土地在原住宅周围新建院墙,建设庭院。2022年1月上旬,院墙主体完工,庭院占地面积853平方米,超占面积533平方米。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 |
种类: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六安市农业农村局或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于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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