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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2年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2-05-16 11:01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2〕第25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郭某某、许某某

郭某某、许某某于2022年5月3日21时许在河棚镇泉石村河道使用电鱼捕鱼,被河棚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1.5-2.0千克。

对郭某某处:1、没收电捕鱼器1台;2、处1000元罚款。

对许某某处:1000元罚款。

依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7日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6

已履行

2

舒农(渔)罚〔2022〕第16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汪某某

汪某某于2022年4月25日5时许在龙潭河阙店乡枫岭段水域使用地笼网捕鱼,被阙店派出所现场查获:地笼网6条、渔获物0.4千克。

对汪某某处:处1000元罚款。依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7日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6

已履行

3

舒农(渔)罚〔2022〕第20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祝某某

祝某某于2022年4月25日5时许在杭埠河阙店乡转水湾段水域使用地笼网捕鱼,被阙店派出所现场查获:地笼网14条、渔获物1.04千克。

对祝某某处:处4000元罚款。依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7日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1

已履行

4

舒农(渔)罚〔2022〕第19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谢某某

谢某某于2022年4月25日5时许在杭埠河阙店乡沙湾段水域使用丝网捕鱼,被阙店派出所现场查获:丝网1条、渔获物0.2千克。

对谢某某处:处1000元罚款。依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7日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1

已履行

5

舒农(渔)罚〔2022〕第18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谢某某

谢某某于2022年4月25日5时许在杭埠河阙店乡沙湾段水域使用丝网捕鱼,被阙店派出所现场查获:丝网2条、渔获物1.28千克。

对谢某某处:处2000元罚款。依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7日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1

已履行

6

舒农(渔)罚〔2022〕第15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班某某

班某某于2022年4月25日5时许在晓天河大河段水域使用丝网捕鱼,被晓天派出所现场查获:丝网2条。

对班某某处:处500元罚款。依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7日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5/9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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