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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2年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2-05-17 09:42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2〕第12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刘某某

刘某某于2022年4月18日晚20-21时许在舒茶石塘河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舒茶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12千克。

对刘某某处:1、没收电捕鱼器1台;2、处5000元罚款。依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7日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7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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