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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2〕第12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刘某某 |
刘某某于2022年4月18日晚20-21时许在舒茶石塘河水域使用电鱼捕鱼,被舒茶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渔获物12千克。 |
对刘某某处:1、没收电捕鱼器1台;2、处5000元罚款。依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7日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5/17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