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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2〕第17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戈某某 |
戈某某于2022年4月25日清晨5时许在龙潭河阙店乡管岭段水域使用地笼捕鱼,被阙店派出所现场查获:地笼6条、渔获物4.6千克。 |
对戈某某处:处2000元罚款。依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7日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5/25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