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2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十八届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逐步理顺和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具体事权,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功能分离、账务分开,构建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和公共服务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和服务成员的新格局,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舒城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村(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县纪委、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具体业务由农经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审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理记账。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做好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审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审计调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第十三条 规范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村银直联只能绑定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禁止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非合作社业务的货币往来业务,禁止多头设立账户或者出租转借账户。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个会计年度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原则,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做好财务决算。每个会计年度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制订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包括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租赁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集体资源对外发包收到的承包金及管理费、村级劳务公司和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等;财政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补助收入;各级财政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资金;以及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不得白条收款、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私借,不得漏报、瞒报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集体资金。
第十七条 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租赁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涉及扶贫资产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辖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统一收取,不得截留、侵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包括因销售、提供劳务以及资产、资源租赁等而发生的经营支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服务支出;村集体经济壮大后划转给村委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上级财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支出;以及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结合工作实绩和本地的人均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并提出建议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在取得合规、合法的有效凭证,需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必须先由监事会审核、盖章后,再由理事长审批。
开支项目、数额较大的根据《舒城县农村集体资金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纪检、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各类资金支出应当采用先审批后支付的方式,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支付审批流程,通过基本存款账户进行银行转账支付。
收款人为某单位的,直接转账至指定单位银行账户;收款人为农户的,直接打卡至农户社保卡;收款人为村干部的,直接打卡至村干部个人银行卡。零星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等非生产性开支费用,采取经办人负责制,实行“谁经办,谁报批”。
第二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清收各项应收款项。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账、呆账核销条件的款项,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或核销。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债务管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新增债务的,须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规范保管、填制和使用。各项收入一律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监制的《舒城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专用票据》,并及时全额入账。收入票据应该按月核销,以旧换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票据与村委会的票据要严格分开,不能共用一本。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收付款。
对零星支出且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200元以下),一律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村级小额专用领款支出凭证。
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利和义务拒付,会计不得入账。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资源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大中型固定资产(价值5000元以上)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核。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政资金项目投入的监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完善政府性投入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对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进行严格管理。
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依法明确无形资产权属,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三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集体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进行价值重估。
第三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全县范围内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政府配发实物资产等在农村形成的且未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进行资产清查移交。具体移交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具体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四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四十三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七章 财务人员与会计档案
第四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应具备会计业务技能,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的聘用和撤换,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会计人员。
第四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设有专柜,专人保管;档案调阅、移交、销毁手续要完备。
第八章 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案。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以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以及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等其它网络形式按月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以成员代表为主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或熟悉了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担任,经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定期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成员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并及时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应予采纳。如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意见分歧较大的,监事会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经检查、审计,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罢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管理措施,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