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备注 |
十七、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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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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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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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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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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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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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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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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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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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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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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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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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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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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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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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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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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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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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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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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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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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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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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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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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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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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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许可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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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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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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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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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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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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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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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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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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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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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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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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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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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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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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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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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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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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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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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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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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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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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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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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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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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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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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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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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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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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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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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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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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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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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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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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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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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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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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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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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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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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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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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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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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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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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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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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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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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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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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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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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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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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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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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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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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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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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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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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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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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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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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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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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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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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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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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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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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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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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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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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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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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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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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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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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 目 的地后 , 未向 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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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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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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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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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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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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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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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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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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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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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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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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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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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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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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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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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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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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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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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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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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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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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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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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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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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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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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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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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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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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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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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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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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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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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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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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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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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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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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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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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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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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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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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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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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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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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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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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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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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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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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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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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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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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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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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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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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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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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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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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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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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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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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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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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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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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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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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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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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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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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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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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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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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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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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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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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对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及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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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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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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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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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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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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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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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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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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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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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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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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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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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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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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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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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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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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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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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达到相应标准的农村能源工程,报送的设计方案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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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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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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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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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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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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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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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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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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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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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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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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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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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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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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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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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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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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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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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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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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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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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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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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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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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处罚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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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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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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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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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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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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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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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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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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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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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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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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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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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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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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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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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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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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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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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强制 |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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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强制 |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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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强制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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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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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强制 |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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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强制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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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强制 |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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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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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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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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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强制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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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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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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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行政强制 |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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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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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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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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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强制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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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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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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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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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裁决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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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征收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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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奖励 |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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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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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行政确认 |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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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确认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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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其他权力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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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其他权力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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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其他权力 |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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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其他权力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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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其他权力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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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其他权力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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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其他权力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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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其他权力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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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其他权力 |
乡村兽医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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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其他权力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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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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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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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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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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