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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3年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3-05-17 08:49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3〕第28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某某

当事人曹某某2023年5月5日下午14时30分许在张母桥镇庙冲村曹庄组稻田使用电捕鱼器捕鱼,被张母桥畜牧水产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渔获物0.32千克。

1. 没收电捕鱼器1套;2.没收渔获物0.32千克;3.处以1000元罚款。依据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1号令新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

收到处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16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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