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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3〕第28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曹某某 |
当事人曹某某于2023年5月5日下午14时30分许在张母桥镇庙冲村曹庄组稻田使用电捕鱼器捕鱼,被张母桥畜牧水产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渔获物0.32千克。 |
1. 没收电捕鱼器1套;2.没收渔获物0.32千克;3.处以1000元罚款。依据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1号令新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 |
收到处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16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