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动监)罚〔2023〕22号 |
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生猪案 |
张*宝 |
本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在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加工厂经营销售生猪5头,重量为907公斤,销售价格为16元/公斤,涉案货值14510元,在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利用生猪运输车辆将该批5头生猪运送出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加工厂。 |
种类: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罚款; 依据: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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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舒农(动监)罚〔2023〕23号 |
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生猪案 |
张*峰 |
本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在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加工厂经营销售生猪2头,重量为324公斤,销售价格为16元/公斤,涉案货值5184元,在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利用生猪运输车辆将该批2头生猪运送出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加工厂。 |
种类:处人民币捌佰元整(¥:800)罚款;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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