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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3年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3-05-26 16:45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3〕第25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某某

当事人汪某某于2023年5月5日下午16时55分至17时15分在桃溪段龙舒村袁湾组段丰乐河支流使用电力捕鱼,被桃溪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2.渔获物0.6千克;3.鱼篓1个。

1.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行为;2.没收渔获物0.6千克;3.处以1000元罚款。依据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1号令新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

收到处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3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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