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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3〕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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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汪某某 |
当事人汪某某于2023年5月5日下午16时55分至17时15分在桃溪段龙舒村袁湾组段丰乐河支流使用电力捕鱼,被桃溪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2.渔获物0.6千克;3.鱼篓1个。 |
1.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行为;2.没收渔获物0.6千克;3.处以1000元罚款。依据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1号令新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 |
收到处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3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