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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3〕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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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汪某某 |
当事人汪某某分别于2023年4月5日7时30分许在春秋乡田埠村稻田和2023年4月25日晚19时许在春秋乡三塘村黑洼稻田里使用电务捕鱼,被春秋派出所两次现场查获:电捕鱼器2套;渔获物0.72千克。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行为;2.没收渔获物0.72千克;3、处500元罚款。依据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1号令新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9 |
已履行 |
2 |
舒农(渔)罚〔2023〕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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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某某 |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3年5月5下午16时50分至17时20分在舒城县桃溪镇金圩村和柏林乡谢河村两乡镇交界处的丰乐河支流使用电力捕鱼,被桃溪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渔获物0.5千克。 |
对王某某处: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行为;2.没收渔获物0.5千克;3、处1000元罚款。依据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1号令新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9 |
已履行 |
3 |
舒农(渔)罚〔2023〕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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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殷某某 |
当事人殷某某于2023年5月5下午14时30分至17时之间在舒城县桃溪镇金圩村和柏林乡谢河村两乡镇交界处的丰乐河支流使用电力捕鱼,被桃溪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渔获物1.5千克。 |
对殷某某处: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行为;2.没收渔获物1.5千克;3、处2000元罚款。依据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1号令新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4 |
已履行 |